学术讲座

发布者:交通运输学院发布时间:2018-09-18浏览次数:404

福建工程学院文件

闽工院科研〔20183


  

关于印发《福建工程学院学术讲座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福建工程学院学术讲座管理实施细则》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工程学院

2018911

  


福建工程学院学术讲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718号)和《福建工程学院会议管理暂行办法》(闽工院综〔2018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促进学科发展,加强学术交流,拓展学术视野,完善学术活动制度和规范,根据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术讲座是指由校外专家、学者和学校教师讲授的学术报告和知识讲座(以下简称“学术讲座”)。

第二章开设学术讲座的要求

第三条学校鼓励举办高水平的学术讲座。邀请的校外专家、学者应是某一学科领域的知名专家或具有影响力的学者,或是企事业单位高级技术人员或高级管理人员等。校内主讲教师原则上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含)或具有博士学位。

第四条学术讲座内容应科学、前沿、严谨、健康,不得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相悖,应有益于促进我校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五条原则上每场学术讲座听众人数不低于20人。

第三章学术讲座的酬金

第六条每学时的酬金标准(税后)

一层次:院士、全国知名专家一般不超过1500元。其中:全国知名专家为中组部“千人计划”人选、长江学者、中组部“青年千人计划”人选、国家科技计划首席专家、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国家教学名师、国家杰出青年或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等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或相同层次专家学者等。

第二层次: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不超过1000元。

三层次: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或企事业单位高层以上管理人员(含)不超过500元。

第四层次:中级技术职称以下专业人员(含)或企事业单位中层管理人员不超过400元。

其他人员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七条学术讲座的酬金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一个学时为45分钟,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酬金。

第八条学术讲座酬金的支付

1.以学校名义主办的学术讲座由科研处承担讲座酬金,人事处不再发放讲座酬金。

2.以二级学院(部)名义主办的学术讲座,由人事处、科研处和主办单位共同支付讲座酬金。讲座人有名誉教授、客座教授、闽江学者讲座教授、苍霞学者、兼职教授等校内身份的,除聘用合同工作职责外的由人事处最高支付1500元(税后),科研处和主办单位各支付剩余酬金的一半;无相关校内身份的,由科研处和主办单位各支付总酬金的一半(学术讲座津贴劳务核报单格式详见附件)。

3.讲座人的交通费、住宿费、招待费等原则上由邀请单位负责,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校内教师参照上述标准的50%发放酬金。

第四章学术讲座的管理

九条学术讲座由科研处社科处知识产权处(以下简称“科研处”)统一管理。

第十条主办单位原则上应于举办前一周在学校办事大厅网站(http://ehall.fjut.edu.cn)填写并提交学术讲座申请。人文社科类学术讲座应经邀请单位审查、宣传部审核后,提交科研处审批;讲座人为境外专家学者的,应经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审核后,提交科研处审批。

十一条学术讲座的举办时间、地点和所需设备,由主办单位与有关部门协调落实。主办单位应在举办前两日通过科研处网站、海报、广播等方式公布学术讲座举办信息,科研处在学校网页上公布讲座开设情况。

第十二条学术讲座结束后,主办单位应于三天内在学校办事大厅网站提交的讲座申请表内填报实际听众人数,并提交含有新闻报道截图、讲座现场照片(讲座人、听众各一张)的附件材料。

第十三条学术讲座开设的数量和质量将作为二级学院(部)学科建设成效和科研工作业绩的考核指标之一。

十四条学校有关单位应积极为学术讲座创造条件,保证学术讲座所需的场所和条件。各单位要积极组织本单位师生员工参加讲座,并将参加学术讲座的活动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和本科生、研究生的培养过程管理。

第五章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福建工程学院学术讲座管理办法》(闽工院科〔20137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闽工院科研〔2018〕3号 福建工程学院学术讲座管理实施细则.doc

     附件1:福建工程学院学术讲座申请表.doc

     附件2:福建工程学院年度学术讲座汇总表.xls

     津贴劳务核报单-学术讲座.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