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发布者:交通运输学院发布时间:2012-03-07浏览次数:1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国家的财产,是保证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的重要物质条件。为了加强和提高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水平,适应教育工作的要求,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采用行政管理、经济管理和技术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对学校固定资产的添置 ( 兴建 ) 、验收、使用、管理、维修、改造、调剂、更新直至报废的全过程进行综合管理,以期达到设备寿命长,维持费用低、综合效能高的目标。

第三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学校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统一合理调配,供管用相结合、发挥物尽其用”的原则。学校各级领导要重视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学校要有一位副校长主管,各系 ( 处、所、中心 ) 要有一位系副主任(副处长、副所长)分工负责这项工作。

第四条:学校在主管校长领导下,根据管、用结合的原则,明确以下各处为校级固定资产管理归口单位;设备处归口管理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务处归口管理行政用固定资产;图书馆归口管理图书资料;房产处归口管理房产、家具;工厂管理处归口管理所属校办工厂固定资产。财务处、设备处作为全校固定资产统计的管理机构。各归口管理处的任务是:

1 、根据上级和校领导的要求,进行有关固定资产的统计工作和情况分析,做好领导的参谋。经常指导、检查系 ( 处、所 ) 、室 ( 厂 ) 的管理工作。

2 、建立固定资产帐、卡,各归口处尽快实现计算机管理。

3 、重点做好大型、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4 、努力提高固定资产完好率、使用率,总结交流经验。开展评比,奖励先进。提高管理水平,最大限度的提高投资效益。

5 、审批办理固定资产的添置变更、调拨、租赁、报损、报废等事宜。

6 、组织建立校级计量传递标准,组织定期校验,确保测量数据的准确性。

7 、组织建立校内维修网点,为各单位解决仪器设备维修问题。

8 、组织固定资产的多余调剂、报废回收和处理工作。

9 、组织购置固定资产计划的审查、编报工作和经费的分配工作。

10 、组织各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晋升定职的评定工作。

I1 、制定固定资产的管理细则,并督促、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队伍是一支技术管理队伍。应选派工作责任心强、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的人担任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校级管理机构的骨干应当逐步由组织能力较强、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各级领导要关心这支队伍的培养和成长。他们的调动应事先与归口处商妥。尽量保持队伍的稳定,让他们积累经验做好工作。对固定资产管理好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思想水平与业务能力不能适应管理需要的人员,要进行调整和调离。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作价

第六条:属于下列条件的固定资产:

1 、所有学校的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绿化部门规定的植物栽培以及图书家具等;

2 、单价在规定起点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生产、生活、行政办公的仪器设备。

3 、比较稀缺或大宗的财产,虽不具备上述条件,但学校主管部门认为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财产。

第七条:凡是自制、自建、捐赠或调入的财产及做为科研成果留用的仪器设备经验收合格的,符合第六条规定的都是学校财产,都要计价列入固定资产。

第八条: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的各类固定资产,不论其经费来源属何渠道,都是学校财产,都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学校各主管部门均有权通过必要的审批手续予以必要的调配,以发挥仪器设备的效益。

第九条:固定资产按原值 ( 包括运杂费、管理费、加成费等 ) 入帐。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减其原值,并分别处理有关账务:

1 、因扩充或加工改制而增加其组成,使原设备增值时,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其原值。

2 、成套设备,增加附件或经改制而提高功能,按购进或改制开支的费用增加其原值;因损毁拆除或减少其原有一部分配套、附属配件时应减少其原值。

3 、房屋和建筑物的拆除、改建应按增减固定资产处理。

4 、固定资产的大修、修缮和维修所开支的费用,均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原值。固定资产原值的增减,应按新购、新建固定资产报账办法,及时到各归口单位办理建账、报账手续。以保证账账相符。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添和验收

第十一条:增添固定资产,必须按照学校的发展规划、专业设置、科研方向、生产任务、工作生活条件进行全面规划。要根据勤俭办学的方针从需要与可能出发,精打细算、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合理布局、讲究投资效益,分别缓急,逐步解决。

第十二条:增添固定资产由各归口单位分别组织编制计划。按各归口单位审批程序规定经批准后执行。财务处根据批准的文件或订货卡片和安排的经费预算,办理借款、报帐手续。

凡申请购置单价在 2 万元 ( 含 2 万元 ) 以上的教学、科研、生产用的仪器设备,和单价在 l 万元 ( 含 l 万元 ) 以上的行政办公和生活设备,要有可行性论证的报告、经组织专家组对购置的理由,工作任务,技术人员的使用、管理能力,安装使用条件,经费来源,选型合理性及投资效益预测、风险等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由专家组代表及系 ( 处 ) 负责人审核,报校领导批准,方可购置。

添置社控商品按社控商品审批手续办理;添置录放设备、电台、无线话筒、对讲机等另需到保卫处备案。

第十三条:新增添的固定资产,必须及时进行严格验收、建立账、卡、报账等手续。未经归口单位办理上述手续的,财务人员不予以借款和报账。

第十四条:要加强固定资产的购置管理工作,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责权明确,奖惩分明。管理好的,要给予表扬和奖励。由于请购者盲目填报计划采购人员不负责任,错购、重购、乱购;验收不认真,保管不力,使用不当,不服从合理调配等原因造成积压、闲置、浪费的应分别承担责任,根据情节轻重,责令赔偿损失或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各归口单位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必须做到“持制度,责任到人”。为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作用,鼓励各单位,开展协作共用、专管共用。归口管理处对所分管的固定资产有权进行合理调配。

各使用单位必须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保管,要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使用办法及管理办法。

经学校批准新建立的单位,必须及时通知各归口单位立户;经学校批准撤消的单位,应及时通知归口单位,以便有计划的作好固定资产的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技术管理,学校要制定技术管理制度,系、处级应制定相应的技术管理细则,组织专门技术小组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的技术检查、校验、维修及解决维护固定资产的必要条件和措施,经常保持固定资产的完好和可用。

对于房屋、建筑物和大型精密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等,要建立技术档案,有专人保管。

第十七条:各归口单位管理的固定资产必须建立帐、卡片制度,各级管理机构和使用单位,都要有按品名登记的固定资产明细帐和卡片,记录全部固定资产,以便随时查对。财务处应设置固定资产帐,按一级分类记录各类固定资产的价值。财务处和各归口单位,各归口单位和使用单位,要定期对账,要经常保持帐帐相符、帐卡相符。

第十八条:为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率,在保证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提倡开展校内各单位间协作和校际、地区间开展技术服务,利用技术和设备承担各种任务,合理收费。

第十九条:各级固定资产的管理人员 ( 包括兼职的,对所管固定资产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准自行使用、移动、修理、拆改、调换或借出等。全校师生员工都必须尊重管理人员的职权。

各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在业务上兼受校一级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的指导。同时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提高思想政策水习,模范地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变动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的校内外调拨,借出、报丢失、报废、变价等变动,都必须经过逐级批准后办理,校内调拨对经济独立单位原则上按有偿调拨.对非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原则上按无偿调拨办理。往校外调拨实行有偿调拨。

固定资产的校内、外调拨,统一由校各归口单位办理调拨手续,其它单位不得自行办理。财务处凭各归口单位开具的调拨单办理销帐手续。

对外借出的固定资产,借用单位必须持借据,经各归口单位审批、开具“统一借据”和出门证,方能携出校外。要注意按商定归还日期内催还。交回时要与借用单位共同检验,保证完好无损。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由于人为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毁损丧失效能的.按报损处理;由于长期使用已丧失效能的,按报废处理。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填报“报废单”,经技术鉴定,逐级审批.各归队单位审批后方能报损、报废。凭批准的“报废单”进行帐务处理。

固定资产的拆改,必须根据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处理的残值收入,由各归口单位统一收取,作为维修、购置固定资产使用。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由于使用人或管理人怠忽职守或保管不力,致发生被窃、遗失等情况,按丢失处理。应严肃认真的查清责任,分别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赔偿和必要的处分。